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春节临近,为进一步严明纪律规矩,充分发挥警示教育作用,督促广大党员干部、公职人员切实增强纪法意识,严守纪法底线,坚决遏制酒驾醉驾违纪违法行为发生,彭泽县纪委监委对7起党员干部、公职人员酒驾醉驾问题予以通报:
01
县物资总公司原机关党支部书记、办公室主任李文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问题。2023年8月12日晚,李文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县公安交警部门查获,经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5.89mg/100ml,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,涉嫌危险驾驶罪。2023年9月,县人民检察院对李文作出不起诉决定。2023年10月,李文受到留党察看两年处分。县物资总公司免去其办公室主任职务、取消2023年度绩效奖金。
02
黄花镇峨峰村原党支部书记、村委会主任韩季春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问题。2023年5月29日晚,韩季春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并造成道路交通事故,经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5.97mg/100ml,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,涉嫌危险驾驶罪。2023年9月,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韩季春犯危险驾驶罪,判处拘役二个月,缓刑四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。2023年11月,韩季春受到开除党籍处分。黄花镇党委免去其峨峰村党支部书记职务,并责令其辞去峨峰村村委会主任职务。
03
定山镇春光村党支部原委员张照发(负责全面工作)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问题。2023年4月17日晚,张照发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县公安交警部门查获,经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8.15mg/100ml,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,涉嫌危险驾驶罪。2023年5月,县人民检察院对张照发作出不起诉决定。张照发还存在其他违纪违法问题。2023年12月,张照发受到开除党籍处分。
04
黄岭乡退役军人事务站原副站长刘庆东(聘用人员)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问题。2023年10月23日晚,刘庆东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县公安交警部门查获,经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2.33mg/100ml,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,涉嫌危险驾驶罪。2023年11月,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刘庆东犯危险驾驶罪,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,缓刑三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。2024年2月,刘庆东受到开除党籍处分。黄岭乡政府与其解除劳动人事关系。
05
县生态文明建设中心事业编工作人员刘忠华酒后驾驶机动车问题。2023年7月19日晚,刘忠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县公安交警部门查获,经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0mg/100ml,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。2023年11月,刘忠华受到记大过处分。
06
县人民医院办公室事业编工作人员吴乐贤酒后驾驶机动车问题。2023年10月3日晚,吴乐贤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县公安交警部门查获,经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7mg/100ml,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。2024年1月,吴乐贤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。
07
芙蓉墩镇五联村原党支部副书记、村委会副主任钱立忠酒后驾驶机动车问题。2023年7月19日晚,钱立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县公安交警部门查获,经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6mg/100ml,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。2023年10月,钱立忠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。芙蓉墩镇党委免去其五联村党支部副书记职务,并责令其辞去五联村村委会副主任职务。
上述7起酒驾醉驾问题,反映出在持续正风肃纪高压态势下,仍有少数党员干部、公职人员纪法意识淡薄、触碰纪律红线、挑战法律底线。当前全县正在开展“黄赌毒”、酒驾醉驾等违法犯罪行为专项治理,广大党员干部、公职人员务必以案为鉴、深刻汲取教训,充分认识酒驾醉驾行为的严重危害性,时刻绷紧纪律规矩之弦,做遵纪守法的先锋模范。
新春佳节是走亲访友、聚会团圆之时,也是酒驾醉驾问题的高发期、易发期,全县各级党组织要切实扛牢管党治党政治责任,常念“紧箍咒”,常亮“警示灯”,从严从实教育管理监督党员干部、公职人员。同时进一步加强对“八小时外”的监督管理,将监督教育管理严在日常、做在经常,让“喝酒不开车,开车不喝酒”入脑入心 。
全县各级纪检监察组织要加强与司法机关的协作联动,充分结合“黄赌毒”、酒驾醉驾等违法犯罪行为专项治理工作,对党员干部、公职人员酒驾醉驾问题线索做到严查快结,深挖彻查酒驾醉驾背后可能存在的“四风”问题,铁面执纪执法、形成强大震慑,坚决遏制不正之风,营造平安祥和、风清气正的节日氛围。